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1、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計算?
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核定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以后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以此類推,但一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是多少?
答: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但不得高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
3、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2)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4)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5)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4、城鎮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失業保險適用范圍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其他勞動組織和外省市駐滬辦事機構中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
5、自由職業者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參加自由職業者繳費的人員沒有繳納失業保險費,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停止繳費后,如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
6、失業人員能否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營業執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證明文件、企業章程及能證明其投資入股情況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領取的月份,不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7、申請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么?
答:1999年4月1日以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期滿時距法定退休年齡2年或不足2年的,經就業服務機構多次職業介紹,確屬非本人主觀原因不能重新就業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區縣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審批后,可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至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8、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是多少?
答: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其本人第13?24個月計發標準的80%,如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按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