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開始,我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人員實現就業創業的,可申請給予一次性補助。市人力社保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額度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上次失業未領取的剩余期限失業保險金。
該工作人員解釋,按照相關規定,我市失業人員就業后再次就業的,要重新繳納失業保險金,所以這里用“上次失業”來表述。
領取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后的人員,就不再享有上次剩余的各項失業保險待遇,相應期限計算為已領取待遇期限。另外,如遇失業保險金調整,也不予計發差額。
兩類人可申請 退休人員不能申請
從補助對象來看,有兩類人員可申請。一是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被用人單位吸納,并且簽訂了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按規定參加了三個月失業保險的人員。
二是在領取失業保險的期間,實現自助創業,并按規定參加了三個月失業保險的人員。
對此,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按規定參加了三個月失業保險是指申請人在進入公司或實現創業后,需重新繳納失業保險滿三個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已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也不能申請一次性補助!痹摴ぷ魅藛T說,可以理解為退休人員不能申請上述補助。
新政3月1日起實施 繳費期限計算有講究
我市失業保險金如何劃分?據介紹,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為三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后繳費時間沒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本政策于今年3月1日起實施,失業人員與企業簽訂老動合同,或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可向原失業保險金申領所在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基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該經辦機構在審核通過申請后,將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一次性發放就業創業補助。對于逾期未領,其應領而未領的期限按規定予以保留。
渝人社發〔2016〕2號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就業創業人員給予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萬盛經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建立健全失業保險與就業的聯動機制,鼓勵失業人員積極就業創業,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市政府《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5〕52號)有關規定,現就我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人員實現就業創業給予一次性補助事宜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及條件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失業人員,可申請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
(一)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滿3個月。
(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滿3個月。
符合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能申請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
二、補助額度
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額度為,符合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上次失業未領取的剩余期限失業保險金。
領取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后,不再享受上次剩余的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相應期限計算為已領取待遇期限。如遇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不予計發差額。
三、資金來源
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在“其他支出”下設二級科目“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中核算。
四、辦理程序
失業人員本人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可向原失業保險金申領所在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時發放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
逾期未領取的,應領未領取的期限按規定予以保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政策宣傳。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要多渠道、多形式開展宣傳工作,加大宣傳力度,鼓勵、引導失業人員積極就業、自主創業。
(二)強化經辦服務。各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規范業務經辦流程,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經辦人員服務水平,推動經辦服務的規范化、信息化和標準化。
(三)嚴格審核把關。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對申請一次性補助的人員要認真審核,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行為。對騙取一次性補助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四)夯實基礎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應建立健全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臺賬,做到原始資料齊全和手續完備,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符合審計要求。
本通知自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