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調整2015年貴州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黔人社廳通〔2015〕398號)和《關于調整2015年貴州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黔人社廳發〔2015〕23號)規定,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自2015年10月1日起,由每月875元/人提高到每月1120元/人,增幅達28%。經過1個多月的緊張工作,我市圓滿完成此次失業金提標工作,1856人順利領取到1120元/月的失業金。
【社保知識】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失業人員失業前單位所在縣(市、區、特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