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參加深圳市失業保險?
用人單位和職工均應該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按照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按月繳納;職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按月繳納。
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滿足如下條件:(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那么,什么樣的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這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的,失業人員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五千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一)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二)繳費年限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