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更是對從嚴治黨提供了更完善、更規范、更細化的制度保障。以下是小編帶來的黨內監督條例心得體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黨內監督條例心得體會(一)
“事業興衰,關鍵在人,治國之要,吏治為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黨內監督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加強干部監督,是黨依靠自身力量解決自身問題的重要體現,是解決干部隊伍和選人用人突出問題的重要途徑,而強化領導干部日常管理監督,則是改進作風、防止腐敗的關鍵環節。
十八大以來,中央打出一套精彩的從嚴治吏“組合拳”,黨風日漸清朗、政風日益清明。同時也應該看到,干部隊伍出現的為官不為、胡作亂為等不良現象,選人用人存在的跑官要官、賣官買官等突出問題,都與一些地方干部日常監督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失之于松有關聯。實踐表明,從嚴治吏既需要刮骨療毒、剜肉去腐的雷霆之勢,更需要抓長抓細、嚴在“日常”。
敲好教育“警世鐘”,提高干部免疫力。一些干部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很多是小問題、小毛病沒人管,日積月累,最終走到不可救藥的地步。從嚴治吏,思想教育重在經常、貴在平時,早筑“防火墻”、常敲“警示鐘”,讓干部受警醒、明底線、知敬畏,主動在思想上劃出紅線、在行為上明確界限,樹立“當干部就必須接受更嚴格的約束”的意識,慎微慎小、慎初慎終,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對干部身上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糾正,防止“溫水煮青蛙”,避免“亞健康”惡化成“重病癥”。
念好制度“緊箍咒”,增強干部約束力。從嚴治吏關鍵在“日常”,不是管一時,而是管一世。推動從嚴管理監督干部日;、常態化,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讓干部隨管理成長、管理伴干部一生,就不會使小毛病積重難返、小問題釀成大患。因此,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認真落實提醒、函詢、誡勉實施細則,規范談心談話制度,推動干部能上能下,對發現問題的,該批評教育的嚴肅批評教育、該函詢誡勉的及時函詢誡勉、該組織處理的認真作出處理,真正管到實處、嚴到份上,讓干部時刻感受到管理監督就在身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拍響查處“驚堂木”,加大干部懲處力。查處是最直接有效的監督。對那些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目標任務完成不好或作風方面存在問題的干部,及時調整;對因工作失誤、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嚴格問責;對涉嫌違紀違法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養奸,切實讓阿諛逢迎、弄虛作假、不干實事、會跑會要的干部沒市場、受懲戒。把紀律執行情況作為日常監督的重要內容,以執紀必嚴、有違必查的決心和勇氣,向各類踩紅線、闖雷區的行為下狠手、出重拳,讓已違紀者受到追究、付出代價,讓想違紀者受到震攝、懸崖勒馬。
用好監督“放大鏡”,加強干部抵抗力。要從嚴治吏就要多方位,多角度地思考干部監督工作的創新,督促干部養成在陽光下、“玻璃房”內工作和生活的習慣。監督途徑由組織監督向紀檢、審計、群眾監督不斷拓展;監督范圍從干部的工作圈向生活圈、社交圈延伸,著重加強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的德行考察,通過對領導干部“三圈”的考察,更全面、更深入、更準確地了解干部的全面情況;監督力量從組織監督向群眾監督,加大人大、政協、新聞媒體和群眾的監督力度,形成干部監督的強大合力。監督渠道要從傳統舉報向多形式監督舉報拓闊,健全電話、網絡、來信和來訪“四位一體”的舉報平臺,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提供信息支撐和服務。
“萬事嚴中取。”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從嚴治
吏,離不開從嚴監督,而干部的監督則著重在日常。加強干部日常管理,從根本上可以提高黨內監督工作水平,進一步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為我國實現從嚴治黨打下堅實基礎。黨內監督條例心得體會(二)
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上強調,對我們黨來說,外部監督是必要的,但從根本上講,還在于強化自身監督。
黨內監督是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黨內監督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一貫要求,也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但在新形勢下,我黨面臨新的巨大的風險和挑戰,最大挑戰就是對權力的有效監督。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對強化新形勢
下的黨內監督作出頂層設計,為加強和規范黨內監督提供了基本遵循。《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系統梳理系列重要講話中關于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論述,圍繞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忠誠干凈擔當構建監督體系;圍繞正確行使權力、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和強化制度的剛性約束設計監督制度。突出黨內監督的政治性,提出了八個方面監督內容,著力解決黨內監督制度不健全、覆蓋不到位、責任不夠明晰、執行不力等問題?偨Y
黨的歷史經驗,圍繞“責任”二字,針對不同主體,規定監督職責,體現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權責要對等、失責必追究,實現監督主體、職責、措施的有機統一。《條例》突出關鍵少數,圍繞監督一把手設計制度和責任,總結提煉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的實踐,提出監督實招。規定領導干部要在民主生活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發現、、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
楚、談透徹;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要敢于擔當,考察考核班子成員要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評語要和本人見面、載入檔案等等。這些舉措都有實踐基礎,體現了針對性和可執行性的統一。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條例》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制度籠子,是加強和規范黨內監督的基礎性法規。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要全面落實黨內監督責任并長期堅持,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增強我黨在新形勢下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從容應對各項風險挑戰,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在新長征路上不斷奪取新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