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我市將對2017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津貼待遇進行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為進一步做好生育保險工作,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及相關規定,我市對符合政策的女職工生育保險津貼待遇進行調整。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晚育”的人員,在該條款修訂之前,繼續執行增加產假60天的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自2017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企業職工,按照以上規定的天數計算生育津貼。此次政策調整,將進一步提高我市企業女職工的生育保險津貼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