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產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條例(草案)》第20條亦為新增:“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其再生育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取消獨生子女產假
此外,將原《條例》第39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每月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發到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發放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這個修改意味著如果《條例(草案)》通過,則取消原《條例》39條規定的享有獨生子女產假獎勵,但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費。
原獨生子女家庭仍享獎勵、優待
《條例(草案)》將第42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繼續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的,應當收回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此外,其他針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優待也能繼續享受,包括優先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等。
增加生育假女方生育假多了90天
《條例(草案)》第38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女方為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可以增加生育假九十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工資、獎金照發。”
取消晚婚、晚育假15天晚婚假沒了
《條例(草案)》刪除了原《條例》第45條:“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這意味著如果《條例(草案)》通過,今后沒有晚婚、晚育假期。
三孩審批下放鄉鎮
將三孩審批權從縣區下放到了鄉鎮,“符合生育第三個子女條件的,夫妻雙方應當持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再婚的、收養子女的應當加持離婚證、收養登記證原件到一方戶籍地所在的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提出再生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