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
媽媽產假天數:
① 生育一胎:正常產假98天+省條例規定獎勵假80天=178天
② 生育二胎:正常產假98天+省條例規定獎勵假80天 =178天
③ 難產:正常產假98天+獎勵假80天+難產假30天=208天
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
生育津貼支付標準
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
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
注意:上述計算公式中假期天數,是按國家《女職工保護法》里規定的假期天數確定。但各城市根據情況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不同的產假天數,所以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
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98天產假基礎上,各地修訂后的條例均增加了生育獎勵假或延長產假,普遍達到138天至158天,并有男方陪護假或叫護理假,一般為15天至30天。
有些地方產假更長,比如廣東有80天的獎勵假,產假長達178天,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有些地方比較有彈性,比如北京規定,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吉林規定,除158天假期外,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1年。重慶則規定,除128天假期外,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以連續休假至子女1周歲為止。
女職工休產假也有產假工資可領,由生育保險派發。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這個生育津貼,其實就是產假工資,是除了生育費用之外由生育保險支付的大頭。按規定,生育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