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細則》來講述烏海產假工資發放標準。
第一條、為保障職工社會保險待遇,優化保險管理資源,增強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經辦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內蒙古自治區醫保局、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的通知》(內醫保辦發〔2019〕44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烏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合并實施(已下簡稱“兩險”合并實施),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參保登記及經辦管理,規范經辦流程。參加烏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停止單獨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職工在職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依照本實施細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章 基金征繳管理
第四條、生育保險基金并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稅務部門統一征繳。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不再單獨建賬、核算,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合并編制預算。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設置生育保險待遇支出項目。
第六條、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職工個人仍按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兩險”合并后行政事業單位費率為9.3%,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原渠道發放,不發放生育津貼;其他單位費率為9.5%;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仍按原繳費費率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自治區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80%的,以上年度自治區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超過上年度自治區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自治區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八條、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合并后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產假期限執行,即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包括剖宮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企業男職工享受7天的生育護理津貼。
第九條、生育保險待遇由合并后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生育醫療費:
1.順產的每人2000元;
2.難產(含剖宮產)每人3000元;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300元;
4.妊娠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1200元;
5.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800元。
(二)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津貼計算公式為:實際計發數=本人生育前一個月繳費工資÷30(天)×產假天數。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三)產前檢查費:生育的和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每人300元的產前檢查費。
(四)計劃生育手術費,按以下標準定額支付: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300元;
2.絕育手術補貼2500元;
3.復通手術補貼3000元。
(五)男職工護理津貼:男職工護理津貼計算公式為實際計發數=上年度自治區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天)×護理假天數,護理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第十條、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男職工未就業配偶只享受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第十一條、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和男職工享受護理津貼期間不應享受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時間以生育或手術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女職工因生育引起合并癥和并發癥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市醫療保障局將生育保險有關內容納入協議管理。強化生育醫療服務行為監管和管理工作,實現統一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管理。
第十五條、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由用人單位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申請辦理。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間以生育或手術之日起計算,時效為12個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及以下資料:
(一)提供醫院收費單據原件;
(二)診斷證明書原件;
(三)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四)用人單位男職工未就業配偶領取待遇時須提供未就業證明。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在職職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其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統籌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