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9月底前全省各統籌地區實現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實現參保同步登記、基金合并運行、征繳管理一致、監督管理統一、經辦服務一體化。
統一參保登記
結合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摸清底數,努力實現應保盡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
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三支一扶”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納入合并實施范圍。靈活就業人員暫不納入合并實施范圍,仍按原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繳費。
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征繳,實行市級統籌。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撤銷原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入戶、支出戶,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入戶、支出戶。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增設生育待遇支出項目和子項。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加強生育保險制度運行分析,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堅持基金運行情況公開,加強內部控制,強化基金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統一醫療服務管理
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實行統一的定點醫療服務管理。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相關醫療服務協議時,要將生育醫療服務有關要求和指標增加到協議內容中,并充分利用協議管理,強化對生育醫療服務的監控。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
促進生育醫療服務行為規范。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圍。實行生育醫療費用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并納入省內異地住院費用就醫結算信息系統。充分利用醫保智能監控系統,強化監控和審核,控制生育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
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要統一經辦管理,優化經辦規程,簡化辦事流程。生育保險經辦管理統一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平臺進行優化升級,完善基金征繳、醫療費用結算、財務統計等信息系統,實行信息系統一體化運行,確保及時全面準確反映生育保險基金運行、待遇享受人員、待遇支付等方面情況。
縮短生育保險待遇等待期
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職工從參保次月起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連續足額繳費滿9個月的,享受各項生育保險待遇。連續繳費不滿9個月的,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前職工的生育保險繳費時間與合并實施后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深化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方式改革
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全面推行以按病種付費為主,按人頭和項目付費、日間手術等多種模式相結合的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醫保付費標準由各統籌地區醫保和財政部門共同確定。
參保職工產前檢查費實行按人頭定額付費;
無合并癥或并發癥的生育、計劃生育住院醫療費用實行按病種付費;
計劃生育門診手術醫療費用實行日間手術按病種付費;
住院分娩或住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內伴生育并發癥或合并癥的仍按項目付費。
參保職工和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含計劃生育醫療費用)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項目支付,超出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個人負擔部分可使用醫保個人賬戶支付。生育醫療費用不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的累計計算。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住院期間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按比例支付,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規范生育津貼計發辦法
女職工生育或計劃生育所享受生育津貼,按照其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貼計發天數計發。其中——
參保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省或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
低于本省或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
同時,女職工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全額計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與國家規定的產假工資不能重復享受,財政供養人員(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等)產假工資仍由原渠道解決,不支付生育津貼。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三支一扶”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國家法定產假期間本人月補貼或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低于本省或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項目補足差額部分。
生育津貼計發天數: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難產的,生育津貼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生育津貼增加15天。
(2)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生育津貼15天;滿3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生育津貼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享受生育津貼42天;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生育津貼98天。
生育津貼由經辦機構劃轉至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發放至參保女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