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3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產假規定
蘭州婚假:30天
蘭州產假(女方):180天
蘭州產假(男方):30天
產假規定:
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2.依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
3.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產假辦理
辦理地點
直接咨詢公司的人事部門并辦理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