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勞動法規定,保山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那么保山產假工資具體發放標準如何的?保山產假工資計算方法是如何的?本文為你詳細的介紹保山產假工資的相關知識。
一、保胎假
保胎假,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來說,保胎假的請假時間是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延長至四個月。懷孕女職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由醫生開具證明,應按照病假處理,按照病假發放工資。
二、產前假
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產前假的工資發放標準按照該員工每個月基本工資的80%發放。
三、產檢假
女職工懷孕后需要定期做產檢,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產檢期間用人單位應全額發放工資,不得已請加曠工或者其他理由扣除員工工資。
四、法定產假及生育津貼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和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在職女性職工可以享受到98天約3個月的產假,如果孕婦難產的可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
生育津貼依照當地經濟情況決定,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同時發放,就高不就低,也就是說,計算出來,哪個項目金額比較高就發放哪一個。
五、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哺乳期間工資發放標準員工工資的80%,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假期的需要醫生開具證明,延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為員工工資的70%。
注意,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雙獨”還是“單獨”生二孩的,都不會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產假,不再延長30天。同樣,男方也沒有護理假了。不過,只要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有“準生證”的,不管你是生第幾個,費用都可以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