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勞動法規定,丹東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那么丹東產假工資具體發放標準如何的?丹東產假工資計算方法是如何的?本文為你詳細的介紹丹東產假工資的相關知識。
產假辦理
辦理材料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和獨生子女證
辦理地點
直接咨詢公司的人事部門并辦理
溫馨提示:
1、申請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證
2、《獨生子女證》應在子女出生后3個月辦理
3、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4、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
懷孕和產假待遇
1、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作業或從事其他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工種作業的女職工,應暫時調換工種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懷孕女職工的單位,有條件的應設立孕婦休息室。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并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其工作場所應設工間休息座位。
3、準予定期做產前檢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算作勞動時間。
4、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所在單位應全部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5、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6、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保證其獲得基本工資的權利
丹東生育保險產假待遇:
(一)妊娠7個月以上生產的或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女職工,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女職工按下列規定增加生育津貼:
1、難產(含剖宮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3、符合計劃生育晚育(女職工年滿23周歲以上,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條件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兩個月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或引產的女職工,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的女職工,享受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四)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職工,享受半個月的護理假工資。
丹東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標準:
生育津貼=本人繳費工資標準÷30(天)×假期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