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生育保險報銷新政策
生育津貼: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
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生育津貼,是指職業婦女因生育或流產而離開工作崗位中斷收入時,按照生育保險的法律、法規給予定期支付現金的一項生育保險待遇,又稱現金津貼。
生育津貼已經成為一種對職業婦女表達關懷的重要國際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向生育女職工提供基本經濟保障,使她和她所生產的嬰兒能夠在產假期間按照一定的生活標準維持健康的生活。享有生育津貼是生育的職業婦女的一項基本權利。
《關于改進女職工生育津貼申領發放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自1月1日起施行。屆時,晚育女職工申請增加生育津貼的,無需再提供《獨生子女光榮獎勵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對該證書實施審核。
申請
用人單位應于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次月起12個月內,為女職工及時在網上申請辦理生育津貼。
查詢
用人單位和女職工可在網上查詢生育津貼申報流程、津貼標準和發放進度等相關信息。
審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申報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生育津貼審核。
劃撥
審核通過后次月5日前按規定劃撥生育津貼。
晚育女職工申請增加生育津貼的,無需再提供《獨生子女光榮獎勵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對該證書實施審核。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確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產假期間的工資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標準的,應將差額部分按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足額發放給女職工本人。
適用范圍和條件
《通知》中明確,屬于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貼,由原一次性劃撥至用人單位賬戶,改為按月發放至本人社會保障卡賬戶。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劃撥至用人單位賬戶,并由用人單位及時發放給本人。
用人單位為生育或終止妊娠的女職工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6個月以上(含補繳)的,具備生育津貼申領條件;連續繳費不足6個月的,可在繳費滿6個月后申領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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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育保險條例
《深圳市生育保險規定條例》是為了保障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獲得物質和醫療幫助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表明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及以上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獲得物質和醫療幫助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所有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本條例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所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用人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
本條例所稱參保單位,是指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
本條例所稱參保人,是指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在職職工。
第三條生育保險制度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主管本市生育保險工作,市社會保險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工作。
市計生、衛生、民政、財政、價格、藥品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 市人大、市政府審計等相關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市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對生育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況實行監督。
第六條 市政府可根據生育保險費用收支情況,對生育保險繳費標準、待遇等做相應的調整。
第二章生育保險費征繳及基金管理
第七條 用人單位按其全部在職職工月工資總額的 0.5%按月繳交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八條生育保險費的繳納采取由用人單位委托銀行托收的方式辦理。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來源為: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其他依法應當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支付按本條例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生育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 參保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連續參加生育保險6個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參保人連續參加生育保險12個月以上的,其未就業配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第十四條 連續參加本市生育保險1年以上的參保人,因工作變動,在1個社會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重新繳費后其中斷前后的連續參保年限可合并計算。
在社會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超過3個月的重新計算連續參保年限。
生育保險中斷參保期間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參保人在生育保險用藥目錄、診療范圍、服務設施標準范圍內享受生育醫療保險待遇。生育保險用藥目錄、診療范圍、服務設施標準按國家、廣東省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產前檢查、分娩住院、產后訪視的基本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手術的基本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十七條 參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90%記賬,個人自付10%。
第十八條 參保人在本市分娩住院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設起付線,起付線標準為市內一級及以下醫院為100元,市內二級醫院為200元,市內三級醫院為300元。
起付線以下的生育醫療費用由參保人自付。起付線以上的生育醫療費用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記賬。
第十九條 以下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參保人在市外產前檢查、產后訪視、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二)屬于嬰兒的醫療費用;
(三)參保人發生的住院起付線以下的醫療費用;
(四)參保人發生的國家、廣東省生育保險用藥目錄、診療范圍、服務設施項目標準以外的醫療費用;
(五)參保人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六)參保人未能提供計生證明的;
(七) 按照國家或廣東省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
第二十條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人在市外分娩住院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支付,按2500元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未就業的配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且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其分娩住院(含產前檢查及分娩)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支付,支付標準為2500元。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在國家規定的生育產假或生育手術休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生育津貼的標準為參保人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其所在參保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參保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參保人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本單位全體參保人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核定。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按下列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妊娠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引產的、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享受三個月生育津貼;其中剖腹產、多胞胎生育的,享受三個半月生育津貼;
(二)妊娠4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一個月生育津貼;
(三)妊娠4個月以下實施流產手術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貼,標準為1000元;
(四)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貼,標準為200元;
(五)實行輸卵管(輸精管)絕育術(復通術),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貼,標準為1000元。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產假和計劃生育休假期間的工資。其后由用人單位向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應在女職工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后12個月內向社會保險機構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的,市社保機構不再予以支付。
參加我市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未按國家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產假或計劃生育休假期間工資的,女職工可直接向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生育津貼。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或參保人未就業配偶已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生育醫療費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市生育保險待遇。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生育保險不得補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導致參保人不能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參保人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條例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
用人單位應如實向市社保機構申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市社保機構按用人單位申報的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核定生育津貼支付標準。
第二十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向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可采取限額、定額、項目付費等方式結算。具體結算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參保單位為不符合我市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人員辦理生育保險的,其生育保險關系無效,已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予以返還。
參保單位或參保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生育保險待遇,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懷孕后應及時到計生部門領取計生證明,并持計生證明到我市定點醫療機構建立生育保險檔案,建檔后的生育醫療費用可按本條例規定予以記賬。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對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社保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前的生育醫療保險基金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訂生育保險配套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保險年度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深圳生育保險按工資總額1%按月繳納 由單位出錢
深圳市人社局公布,市政府已批準深圳執行新的生育保險政策,細則將在一個月后公布。《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社局昨日公布,市政府已經批準深圳執行新的生育保險政策。深圳規定,在用人單位就業的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以前深圳規定只有基本醫保一檔和二檔參保人才參加生育保險,按《規定》,深圳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參加生育保險,這意味著400多萬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也將被納入生育保險,參保人數總數達1000多萬。
生育津貼報銷
1、生育津貼報銷條件
參保職工需在分娩前連續繳費9個月
為維護生育保險基金安全,生育保險規定領取生育津貼需有連續9個月的繳費,避免選擇性參保。
女職工分娩前生育保險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如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
2、生育津貼報銷流程
報銷需在產后3個月之內辦理,社保每月5日-25日受理。
收集相關四證(原件和復印件),產后3個月內報女方單位人力資源部->個人填寫并由單位蓋章?>個人執此表到愛人單位人力資源部蓋章并雙方本人簽字,返還女方單位人力資源部?>女方單位每月5日-25日報社保申報?>到帳后發還本人。
三、生育津貼怎么算?
生育津貼補助金額=準媽媽所在工作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注:準媽媽所在工作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指的是其上年度每個月平均工資,而上年度月工資為按照繳納“五險一金”時工資總額為依據。
這時會有三種情況:
1、月繳費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當地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60%計算;
2、月繳費平均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
3、月繳費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當地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