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大家進行生育保險報銷材料,今天小編準備了青海生育保險報銷材料,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青海生育保險報銷材料
《結婚證》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生育服務證原件》(外地戶口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務證,如果不能提供,則需要提供外地正規的生育服務證)一份、復印件兩份;《出生醫學證明》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醫療藍本》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所有醫院的單據原件,《生育報銷審批表》兩份,加蓋公章。
1、醫院病歷原件和復印件
2、醫院診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財稅部門印制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發票
4、與收據(發票)金額相符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或有醫院印章的手工記錄清單)
5、《生育證》原件和復印件或《計劃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青海生育保險怎么報銷
參保人只需攜帶經生育險經辦機構蓋章的《西寧市城鎮工生育保險備案表》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產檢,其產前檢查補助就可以做即時結算,產后再無需申報。
單位經辦人在職工生育后申報待遇時,無需再攜帶產前檢查費的相關資料,只需攜帶生育人員的相關證件和醫療機構出具的結算單即可申報生育保險待遇。
報銷地點:
西寧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地址:西寧市昆侖路37號國際商務大廈
電話:0971-164401
城東區社保局
地址:西寧市昆侖東路188號
電話:0971-8171165
辦理費用
不收費
辦理時限
生育備案需3個工作日
本市居民需30個工作日
異地辦理的需45個工作日(包括報銷費用撥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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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海生育保險繳費比例
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下限為:2605,繳費基數上限為:13026
繳費比例:
全省企業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生育險單位繳費費率由原來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
機關和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及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事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生育險單位繳費費率由原來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45%。
繳費方式:
由單位負責繳交生育費用(員工個人無需繳交生育險費用),單位一般通過賬戶轉賬渠道進行繳交。
繳費地點:
西寧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地址:西寧市昆侖路37號國際商務大廈
電話:0971-164401
城東區社保局
地址:西寧市昆侖東路188號
電話:0971-8171165
繳費日期
生育險費按月征收,用人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繳納生育險費,從下月起開始享受生育險待遇。
繳費時限
生育險通常規定是繳費滿一年,且生育時仍在繳費中,可以享受生育險的相關待遇。
二、青海生育保險待遇
女職工持準生證生育或流產的,其所需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費用,實行限額報銷或補助。退:正常產為1100元,難產為14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200元;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為300元,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為600元。
低于上述限額標準的,除憑票據全額報銷外,另將節余部分85%補助給職工本人,超過上述標準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生育保險待遇根據青海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由市勞動行政部門適時的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職工勞動保護和病休的規定辦理。
女職工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1)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流產同時實施節育手術的,在以上規定基礎上增加15天產假。
(3)產后放置宮內節育器,按產假另加2天;產后結扎輸卵管,按產假另加14天。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機關和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及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不享受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照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青海生育保險報銷比例
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符合《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男職工配偶未就業或未參加生育保險,不能享受生育有關待遇的,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其生育醫療費用按男職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險平均醫療費用30%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給予一次性支付。
女職工持準生證生育或流產的,其所需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費用,實行限額報銷或補助。退:正常產為1100元,難產為14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200元;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為300元,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為600元。
低于上述限額標準的,除憑票據全額報銷外,另將節余部分85%補助給職工本人,超過上述標準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生育保險待遇根據青海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由市勞動行政部門適時的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職工勞動保護和病休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