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參保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二)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職工從參保單位為其足額繳滿6個月生育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參保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從欠費次月起停止支付該用人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欠費在6個月以內的,由參保單位足額補繳所欠金額及利息、滯納金后,按規定補發;超過6個月的,欠繳期間發生的職工生育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為按下列規定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晚婚、晚育在正產基數上增加產假30天;生育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的,產假為42天;其中,患宮外孕的,產假為30天。
(三)生育津貼按照本人生育前12個月生育保險繳費基數除以365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
(四)女職工休產假不論是正產還是小產,一律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不再補假。
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參保單位,參保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保障女職工的產假待遇。
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和藥品費。
計劃生育手術費包括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的支付范圍參照《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四川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女職工生育期間治療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下列情形不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醫療費:
(一)女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二)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發生的費用;
(三)拒絕落實計劃生育措施,導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生育或終止妊娠發生的費用。
(四)不屬于生育保險服務范圍內的醫療費用。
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配偶屬非城鎮戶籍人口或城鎮無業人員且未參加生育保險,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按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標準的50%給予一次性生育醫療費補助,由社會保險機構通過用人單位支付。
參保單位職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結婚證明;
(二)本人身份證;
(三)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準生證明;
(四)定點醫院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流產醫學證、專家鑒定證明和節育手術證明;
(五)病歷、醫療費用收據等有關憑據;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生育保險實行協議醫療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具有生育醫療、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資質的醫療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以下稱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對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與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機構實行定額結算。超出定額的醫療費,由職工個人與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結算;低于定額的醫療費,由社保經辦機構按實際發生額與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結算。
生育醫療費用定額結算標準,由市勞動保障局根據我市醫院等級、順產、剖宮產的平均醫療水平確定;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定額結算標準按照市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參保單位暫時未按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導致女職工不能在生育保險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單位按法規定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