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生育保險市級統籌管理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達市府辦〔2012〕108號)等文件規定,制定了《達州市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根據《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達市府辦〔2012〕108號)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第三條 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行風險共擔、分級負責的原則,實現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統一待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業務流程、統一信息系統。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四條 生育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征收,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申報的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低于300%的,按實際工資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 的,按300%核定。
職工辦理退休(職)后單位不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同時終止生育保險關系。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收入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財政補貼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轉移收入;
(五)上級補助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條 全市生育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統一核算調度使用。
第八條 基金預算編制。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全市生育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要求編制的年度生育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編制基金預算草案,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聯合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第九條 基金收入管理。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制定生育保險基金月征收計劃。當月取得的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包括生育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等)分別存入同級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每月末收入戶余額由開戶銀行自動劃轉到市本級生育基金收入戶,再由市本級生育基金收入戶劃轉到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中央、省、市、縣級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直接劃入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條 基金支出管理。市、縣(市、區)每月應支付的生育保險基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5日前編制支出計劃,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定。市財政局于每月15日前將應支付的基金劃撥至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戶,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時足額支付。
第十一條 統籌基金管理。市級統籌基金的核撥與生育保險基金征繳任務的完成情況掛鉤。各縣(市、區)完成當期目標(含清欠)任務后產生的收支缺口,由市級統籌基金支付。沒有完成當期基金征收(含清欠)任務而產生的收支缺口部分,由縣(市、區)財政預算30%的資金解決,市級統籌基金支付其余70%。
第十二條 結余基金管理。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實施市級統收統支前將已發生的應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支付完畢。歷年欠繳的的生育保險費仍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清欠,完成清欠任務后產生的資金缺口由各級政府自行解決。在實行市級統收統支前各縣(市、區)的生育保險積累基金作為市級統籌基金,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全額劃轉到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四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下列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生育定額醫療費;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女職工在生育發生日期時,用人單位已為其參加生育保險且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0個月以上;
(二)新參保單位從繳費的次月起,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12個月(不含補繳)后,職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三)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四)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的,其配偶無工作單位、未列入生育保險范圍以及不能享受有關待遇,并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享受生育定額醫療費、護理保健費的50%。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假天數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正常生育98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
(二)晚婚晚育增加產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三)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待遇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護理及保健費。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分娩或剖宮生產的新生兒,在母體分娩住院期間發生的護理、保健費標準為:剖宮產 500元/人,順產300元/人。
(二)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津貼計算公式為:女職工生育發生日期前12個月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乘以12月除以365天再乘以女職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
(三)生育保險醫療(手術)費用。具體標準為:
二級乙等以上醫院
(1)妊娠滿7個月以上生產或引產的3200元;
(2)妊娠滿7個月以上施行剖宮生產或剖宮引產的5000元;
(3)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生產或引(流)產的1500元;
(4)妊娠不滿3個月引(流)產的500元。
二級乙等以下醫院
(1)妊娠滿7個月以上生產或引產的2300元;
(2)妊娠滿7個月以上施行剖宮生產或剖宮引產的3000元;
(3)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生產或引(流)產的1100元;
(4)妊娠不滿3個月引(流)產的300元。多胞胎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600元。
(四)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具體標準為:
(1)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為280元;
(2)輸精管結扎術1000元,輸精管吻合術1200元;
(3)輸卵管結扎術1400元,輸卵管吻合術1800元,輸卵管通水術300元;
(4)無痛人流530元;
(5)藥物流產術200元,人工流產術300元;
因藥物流產術不全施行清宮術的增加200元;人工流產術施行鉗夾的增加500元;
(6)宮外孕手術4000元。
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待遇申領。參保職工申報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由單位憑參保職工結婚證、身份證、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準生證、嬰兒出生證明(或死亡、流產證明)、出院證明、醫院住院治療費結算收據,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參保職工的相關資料后,將應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撥付給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本人。
第十八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生育津貼不足以支付女職工產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的,其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生育津貼有結余的,其結余部分歸入用人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第五章 就醫管理
第十九條 除搶救外,生育職工原則上在本單位就近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治。
生育職工未在定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緊急搶救除外),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具有生育醫療、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實行年度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續簽服務協議,不合格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嚴禁擅自擴大生育保險待遇支付范圍或提高支付標準,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各縣(市、區)年度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執行情況提出考核意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后,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第二十三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