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呼和浩特日報》報道今年以來,呼和浩特市切實加強失業保險金審批和發放管理,積極宣傳失業保險政策,進一步簡化工作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工作效率,截至5月初,已為7360人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3381.15萬元,月人均1379.22元,確保了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
據了解,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參加失業保險滿一年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金的,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等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后,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