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在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獲通過。新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即日起正式施行。
一、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二、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經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確診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夫妻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前款第五項具體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因子女死亡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自主安排生育。”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公民依法收養的,不影響其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公民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再生育。”
四、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對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辦法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六、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申請,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七、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
八、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將條文中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修改為“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將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后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九、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介紹、參與非法鑒定胎兒性別的,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修改后的《條例》明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公民依法收養的,不影響其按照條例規定生育,但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再生育;
今后,在浙江符合下列情形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有經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確診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夫妻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