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定可以再生育的條件,取消了生育間隔
修改后的《人口計生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按照法律授權,《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是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這項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子女病殘家庭的實際困難。但是子女是否為病殘兒,要經過醫學鑒定程序,對于符合病殘兒鑒定標準、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方可批準再生育。
二是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這條主要是照顧這種再婚家庭,再婚前肯定有一方沒有生育過子女,為了照顧再婚前沒生育過子女的一方在新組成家庭后也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三是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的。這項規定主要是從有利于家庭和諧穩定出發,讓再婚夫妻在新組成家庭后可以生育一個子女,以增進夫妻及家庭的感情。
《條例》除了對再生育的條件進行規定外,對原《條例》中的生育間隔的規定進行了刪除。生育間隔是控制人口數量時期的一項措施。全面兩孩政策后,生育時間由家庭自行安排,已經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和政策依據,因此,在此次修訂中予以刪除。
(二)調整完善了獎勵等計劃生育配套制度
1、依據新修訂的《人口計生法》,取消對晚婚晚育的獎勵。同時規定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
2、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明確對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
3、明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三)配套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
一是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同時,將生育服務證制度改為生育服務登記。《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后,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也就是說,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只進行生育服務登記,不再進行審批。
二是刪除原《條例》中關于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性色彩的內容,規定育齡夫妻自主選擇節育避孕措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
(四)對社會撫養費征收作出規定
刪除原《條例》中對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及違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明確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征收社會撫養費,同時授權市人民政府做出具體規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的。”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育齡夫妻開展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后,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五、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就業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兌現。”
八、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該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濟和幫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九、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刪除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