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政府網站獲悉,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我市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全市所有用人單位自2016社保年度起,應按《通知》要求參加生育保險。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具體事項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另行通知。
《通知》強調,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及時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并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含當月)的,按規定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其中,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每月30天進行折算,按日計發。
參保男職工本人可享受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津貼和醫療費用待遇,參保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職工應當自生育之日起12個月內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相應材料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此外,職工因異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統籌地以外地區或非協議定點生育醫療機構生育的,應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備案,經同意后就醫。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具體轉移接續辦法由省人社廳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