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一胎二胎有區分嗎?
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生育兩孩不符合“第一個子女”的要求。因此,生育“單獨二孩”的女職工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同時男方也沒有15天的看護假。湖南、深圳、福建、江蘇、重慶等地的規定,也大同小異。(《成都商報》8月19日)
“單獨二孩”是新出臺的政策,理應有新的制度與之配套。女職工應不應該享受晚育假、男職工應不應該享受看護假,實際上涉及“產假福利”設立初衷與相關利益權衡,有必要打破原有的機械規定。
如果出于保護婦女、新生兒的正當權利考慮,產婦毫無疑問應該享受第二個孩子的產假。如果出于“控制人口”的功利,或者出于對用人單位的利益考慮,自然是產假越少越好。
“產假福利”之所以被社會認可,一是因為女性懷孕生產需要漫長體力付出,而且在這個過程中承受巨大心理壓力。生產之后,女性身心健康也有一個恢 復的過程,所以需要產假來緩沖;二是因為新生兒不僅有哺乳、照顧的客觀需要,而且科學證明父母的關愛陪護對孩子身心智力發育非常重要。考慮到女性身心恢復規律和孩子成長需求,還進一步衍生出了“晚育假”、“多胎假”、“男性看護假”等。
因此,基于婦女、小孩的人權考慮,能否享受“產假福利”應當是一個科學問題。無論是婚內生育還是婚外生育,無論是成熟分娩還是早產流產,無論是第一胎還是第二胎,無論是干部還是工人、學生,在產假享受方面,都不應該存在歧視。
然而,考慮到社會分工與男女平等,女性除了要承擔家庭角色之外,還要承擔社會角色。因此,無論是女性的產假,還是男性的看護假,都涉及與用人單位的利益沖突問題。解決沖突的思路,也經過了一個文明演變的過程,從沒有保障到工作職位保障,再到帶薪產假的落實。
對用人單位來說,帶薪產假會增加成本,也帶來了歧視女性的現實問題;另一方面,生孩子,不僅是一個家族血緣的延續,也是對民族、人類的責任與義務,所以現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已逐步用國家“生育津貼”取代了用人單位的帶薪產假。我國現實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并非國家法律,在思路上,還是著眼于計劃生育和勞動保護,沒有上升到人權與社會責任的高度,所以各個地方又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將其細化落實,這自然就帶來了鮮明的地方“特色”和狹隘的功利色彩,不僅本身爭議不可避免,而且也適應不了如“單獨二孩”這樣的新情況。
關于“產假福利”的問題,不只“單獨二孩”能否享受晚育假。近年來各地的擴展性規定、社會各界的相關建議,實際上都暴露了現有規定已經滯后的現實。因此,很有必要對“產假福利”正本清源,在科學調研后以立法形式加以確認。這樣,既可避免因地方差異帶來的不公平與爭議,也能以“產假福利”的“一小步”,推動我國社會文明向前“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