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執行,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北京用人單位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女職員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提供可靠法律依據。本規定對北京生育保險報銷條件、報銷范圍及不予支付項目等事項都做了詳細說明,以便大家了解北京生育保險政策。
北京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1、符合國家及地方生育政策,簡單而言就是計劃內生育。
2、按照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用并符合下來條件之一:
a、自2012年1月1日起,新納入參保范圍的女職工9個月內分娩的,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
b、自2012年1月1日起,9個月后分娩的,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c、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
北京生育保險報銷范圍:
1、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4、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它費用。
北京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項目:
1、不符合國家或者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的;
2、不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規定的;
3、不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規定的;
4、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5、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6、治療生育合并癥的費用;
7、按照國家或者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