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某公司職工小劉,與男友同居后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未取得準生核準的情況下生育一子。公司告知小劉,因她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不準休產假,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小劉覺得委屈,就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委最終裁決,單位不給小劉報生育保險待遇的決定符合生育保險政策規定,但要允許小劉休產假,且產假不得少于90天。
《勞動法》第7章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2條規定:“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0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二)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據此,小劉休產假的請求應當批準,但由于是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獲取準生核準的情況下生育,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因此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