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超生二胎最新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社會撫養費征收范圍及征收標準的通知
內政辦字〔2003〕173號2003年5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條例》順利實施,現將自治區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制定的《社會撫養費征收范圍及征收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社會撫養費征收范圍及征收標準
一、征收范圍
違反《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征收標準
分別以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當地農村牧區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基數,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情節輕重,確定征收數額。
社會撫養費具體征收標準,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提出,報自治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一)未滿生育間隔期生育第二胎以上或未按《條例》規定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的,按照計征基數的四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超出《條例》規定限額多生育子女的,按照計征基數的三至十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超出《條例》規定限額多生育的子女為雙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個子女計征社會撫養費。
三、征收主體
社會撫養費征收,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四、征收程序
征收社會撫養費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具體程序,由自治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