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二胎準生政策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三章 生育調節(jié)——第十四條 穩(wěn)定現(xiàn)行生育政策。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鼓勵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各推遲三周歲以上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或者實行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禁止違法生育、非法收養(yǎng),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和病殘嬰兒。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1、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無子女,依法收養(yǎng)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4、雙方均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5、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內地定居的港澳臺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系農村居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1、只有一個子女且為女孩的;
2、一方兩代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只有一個子女的;
4、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只有一個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農村居民,只一人具備生育能力,且只有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養(yǎng)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子女均為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