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取消生育間隔期
剛剛閉幕的寧夏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正式取消關于“生育間隔期”的相關規定。
這是《條例》自頒布實施以來,寧夏人大常委會第6次對該《條例》進行修改。據自治區人大常務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介紹,這次修改主要涉及四方面內容:根據 “單獨二孩”政策,對《條例》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取消了原條例中“準予生育第二個、第三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期不得少于四年”的規定。1982年寧夏自治區政府頒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規定》,規定寧夏在執行生育政策的同時,對“準予生育第二個、第三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期不得少于四年”之后,現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一直沿用了這一規定。生育間隔期規定的施行,對有效控制人口過快增長,緩解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對寧夏人口控制形成的壓力和影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去年以來,寧夏人大常委會組織調研組,就《條例》有關生育間隔期的規定執行情況作了專題調研。調研發現,2007年寧夏就已進入低生育水平,全區人口出生率降至13.12‰,人口自然增長率降至8.62‰。根據預測,寧夏取消生育間隔期后,雖然人口出生可能會出現短時間的“堆積”現象,但這種情況將在3至5年內逐步“消化”并趨于穩定。全區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長率仍然可分別控制在“十二五”規劃所定的14‰和9‰以內。
結合寧夏當前實際情況,寧夏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草案)》的決定時提出,在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不變、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建議無條件取消生育間隔限制規定,允許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再生育時間。《條例》將于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