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草案)》,將生育保險范圍從城鎮企業延伸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在蘇就業的外國人;同時順應社會需求新增規定,職工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假期(包括男職工護理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貼。
新《規定(草案)》將生育保險的統籌層次提高到了實行設區的市,并逐步實現省級統籌。生育保險費用由企業繳納,職工個人不需繳納,繳費比例由原來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0.6%-0.8%,調整為“一般不超過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
此次江蘇還首次明確,生育津貼是給職工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工資性補償,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同時對生育、難產、生育多胞胎、晚育、流產等各種不同情況享受生育津貼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正常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也就是說,江蘇女職工晚育,至少可享128天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