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計劃生育節育獎管理辦法
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5-4-1
第一條 為鼓勵公民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決定》全面實行計生節育獎制度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008年1月1日后生育子女,夫妻一方或雙方落實結扎措施(含子宮、輸卵管切除術,下同)的東莞市戶籍居民,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節育獎:
(一)獨生子女父母。指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農村純生二女夫妻。指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兩個女孩(包括曾生育二個女孩其中一個死亡,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女孩)的;
(三)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經市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女孩后,再生育一個女孩的。
符合上述規定的,夫妻雙方都為東莞市戶籍居民的,雙方均可享受節育獎;一方為東莞市戶籍居民的,另一方為非東莞市戶籍居民的,非東莞市戶籍居民的一方從戶籍遷入本市次月開始可申請并享受節育獎。
第三條 獎勵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超計劃生育的;
(二)落實結扎的一方結扎時超過49周歲的;
(三)落實結扎措施時夫妻雙方均為非東莞市戶籍居民的;
(四)生育子女后,一方或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轉為農村居民的純生二女結扎夫妻;
(五)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未經審批生育等違反計生政策,且未處理完畢的。
第四條 符合節育獎申請條件的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明、戶口本、結婚證、小孩出生證、結扎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有關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村(社區)提出申請。村(社區)受理后,審核申請人資格,并報鎮(街道)計生辦審批。
領取節育獎人員按戶籍所在地實行屬地管理,其戶籍在市內鎮(街)間遷移的,應到遷入地村(社區)重新申辦。
第五條 節育獎發放標準現階段為每人每月80元,經費由市財政負擔,今后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當調整。
節育獎按月計算,按年發放。于每年7月發放。
節育獎不計入獎勵對象的家庭收入,不影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戶”待遇。
第六條 節育獎從落實結扎措施當月起計算,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止。領取人在領取期間死亡的,發放至死亡當月。
第七條 節育獎由指定銀行發放。
每年5月,鎮(街道)計生辦將上一年度5月至本年度4月符合領取節育獎的人員名單、發放金額、領獎人賬戶等資料匯總報市人口計生局。市人口計生局匯總全市數據后分別報市財政局和送指定發放銀行。
第八條 在領取節育獎期間領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領取資格:
(一)政策外生育的;
(二)抱養、收養他人子女的夫妻;
(三)未經批準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夫妻;
(四)假結扎的夫妻;
(五)落實結扎措施之日起一年內未按規定參加查環查孕的夫妻。
已領取獎金的,由鎮(街道)計生辦將領取的所有節育獎金如數收回,上繳市財政。
第九條 節育獎領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領取節育獎:
(一)政策內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二)戶籍遷到市外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經批準施行輸精(卵)管復通術的夫妻;
(四)獎勵對象離婚,未落實結扎措施一方的;
(五)由于婚姻狀態變動或戶籍變動(村改居除外)而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申領條件的夫妻;
(六)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的。
第十條 節育獎工作納入鎮(街)、村(社區)人口計生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第十一條 在審批、發放節育獎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口計生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