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單獨兩孩需準備哪些手續?
對此,記者聯系了自治區人口計生委原政法處劉處長,他表示,目前,內蒙古已出臺《“單獨兩孩”政策的實施細則》,按照《實施細則》要求,符合“單獨兩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夫妻雙方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再生育申請審批表》,并提交相關材料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旗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審批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一方為自治區戶籍的單獨夫婦,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程序在本自治區一方戶籍所在地區申請再生育。
同時,申請“單獨兩孩”所需材料包括五項。
一是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蓋章并注明婚育情況的《再生育申請審批表》。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內所轄盟市戶籍、另一方為外省、外盟市戶籍的,由外省、外盟市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及縣(市、區)級人口(衛生)計生部門出具婚育情況證明,本自治區一方戶籍地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再生育申請審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況證明”并蓋章。留存相關證明材料。
二是夫妻雙方戶口本(首頁、本人頁及變更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三是《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四是本人為獨生子女的,還需提交:其父母的戶口本(首頁、本人頁及變更頁)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其父母所在單位出具的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嘎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嘎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父母為外省市戶籍的,由父母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口(衛生)計生部門出具其生育子女情況證明。其父母原生育兩個子女的,需提供注銷戶籍的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證明。
五是審批再生育時,申請人的父母是否辦理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是界定“獨生子女”的必備材料。已領取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需提供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已遺失的,由本人作出相關的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