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保主要分為職工社保和居民社保,職工社保主要分為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一般情況下,參保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社保繳費基數,按相關比例每月繳納各項保險的參保費用。但是,工資收入較低和太高的參保職工,要按照人社部門每年公布的繳費基數下限和上限作為繳費基數。這個上限和下限,跟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相掛鉤。
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為19935元,繳費工資下限為3360元。
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工資的上下限和計發待遇基數是否參照上述規定辦理,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確定。
受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影響的還有企業新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計發基數。省人社廳當天發布的消息顯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達到退休年齡或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為6645元,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基數為79741元。
省人社廳要求各地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政策,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凡擅自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標準的,要立即進行自查自糾,對糾正不到位的地區,將扣減省級調劑金并予以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