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城鎮低保申請標準
受理條件
持有我市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目前執行城市低保標準為580元/月)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
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就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在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其費用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或雖未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剛性支出費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目前執行城市低保標準為580元/月)的家庭,可以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申請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原件)
4、社會救助申請承諾書(原件)
5、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經營性大型農機具、經營性房屋,價值超過當地低保月標準24倍的;擁有兩套以上(含兩套)產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兩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企業法人代表”,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或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三)家庭人均現金資產(含儲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含家庭擁有的高檔收藏品)總價值超過當地低保月標準24倍的;
(四)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
(五)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勞動生產的;
(六)拒絕配合低保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
(七)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虛假證明的;
(八)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
(九)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十)人為閑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十一)特困救助供養對象;
(十二)其他經縣(區)民政部門規定不能獲得低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