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目的是什么?
當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每人每月720元,年發13個月,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9360元。為讓全市困難群眾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決勝建設更高質量的小康社會,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貫徹落實*有關脫貧攻堅、保障民生系列講話的重要舉措,也是兌現“小康路上一個不能少”承諾的具體體現。
二、這次調整后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多少?
這次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810元,年發12個月,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9720元。當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800元,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最低工資標準的45%,符合省社會救助條例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0%--50%的要求。
三、調整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全省各市處于什么位置?
從2020年1月全省各地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匯總數據看,我省多數地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都在800元以上,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825元,我市調整至810元,大致處于全省中間位置,與嘉興、湖州、臺州持平,并列第四。
四、調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施時間是什么?
這次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對已過去的前三個月,各級民政部門將對困難群眾進行補發。
五、這次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后,與低保標準聯動的困難群眾救助標準隨之調整嗎?
這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后,低邊對象保障標準隨之調整,困難群眾物價補貼也會得到同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