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區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小編為您帶來最新資訊。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結婚后,在配偶戶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戶口尚未遷入的;
(二)在外讀書,戶口已遷出的子女;
(三)非婚生子女;
(四)未報戶口的子女。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部門及鎮(鄉)、街道、居委會提供的就業機會,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擁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空調、手機、摩托車、高檔家電、貴重首飾等),或擁有現金、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或擁有閑置的生產性設施及其它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設施、物品,按變現后計算,人均值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六倍的;
(三)因法定贍(扶、撫)養人不盡贍(扶、撫)養責任的(雖有法定贍、扶、撫養人但無贍、扶、撫養能力的除外);
(四)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因巨額投資(如建房、購房或其它投資)造成生活困難,且經有認定資格的有關部門評估確認固定資產現值在20萬元以上的(含20萬元);城鎮居民住房超過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積一倍以上的家庭(單身家庭按2人計算,下同),一般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