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近日發布,進一步放寬了低保家庭準入條件,簡化了低保家庭審批程序。
為方便困難群眾救助申請,《辦法》明確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低保進行審批,縣級民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責,進一步簡化了審核審批程序,縮短了審批時間。
在低保家庭準入條件方面,《辦法》提出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減剛性支出后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家庭可以申請低保;家庭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總額,人均不超過當地36個月(原24個月)城鄉低保標準之和的可以享受低保;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5平方米(原10平方米)的可以享受低保。同時,增加了自治區人社部門發放的企業職工病殘津貼不計入家庭收入內容,使更多處于低保邊緣狀態的困難群眾也能享受到低保救助政策。
為使低保制度能更多惠及支出型貧困家庭,《辦法》提出對申請低保家庭的人均收入按扣減剛性支出后核算。剛性支出范圍包括: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的因罹患疾病,已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政策后,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因接受教育(本科及以下)產生的基本教育費用支出;因租賃房屋等維持基本居住條件的支出;困難家庭人員實現就業的產生的必要就業成本等。這些規定填補了我區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低保救助的制度空白,有效保障了因支出過大而陷入困境家庭的基本生活。
《辦法》還鼓勵困難家庭通過自身努力實現穩步脫貧,對部分低保家庭可實行救助漸退,如“脫貧攻堅期內,建檔立卡貧困戶人均收入水平已超過扶貧標準但仍低于低保標準的,宣布脫貧后可繼續享受低保政策;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可給予12個月以內的低保漸退期,實現穩定脫貧后再退出低保范圍;低保對象實現就業的,可給予18個月以內的低保漸退期,以增強其就業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