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寧夏省城鄉低保新政策解讀
記者從17日召開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常務會上了解到,寧夏確定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其中農村低保提高至每人每年3150元,進一步保障城鄉困難、貧困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
據了解,寧夏城市低保標準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40元,農村低保標準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3150元,分別增長15.8%和31.25%。調整后,寧夏城鄉低保標準分別位列全國第20位和第14位。
通過此次調整,寧夏城鄉之間低保標準差距進一步縮小,同時也基本實現農村低保標準與扶貧標準兩線合一,為部分西海固地區貧困人口低保兜底脫貧提供條件。城鄉低保新標準從今年4月1日起調整實施。
【社保知識】
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批實行三級審核、三榜公示制度。
1、 個人申請。凡申請享受農村低保的,應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本人或委托村民小組向其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無申請能力的由村〔居〕委會干部提名),并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
申請農村低保時,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請書;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家庭收入情況或相關證明材料。
低保申請條件及發放標準
2、 村(居)委會審核、公示。村(居)民委員會受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委托,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進行登記,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對其家庭收入進行調查,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調查表》,并成立由村(居)委會成員、村(居)民代表、包村(居)干部及其它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對經評議認為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應在村(居)務公開欄張榜公示7天以上,廣泛聽取意見,認真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公示情況表》,并作出初審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經評議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條件的申請人,應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
3、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居)委會報送的申請對象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公示、上報。分管領導、民政干部和包村(居)干部要通過入戶調查、核實、鄰里訪問等方法,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實后,提交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議研究。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應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張榜公示7天以上,無異議的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并簽署審核意見,將全部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經審核條件不符的退回村(居)委會并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
4、 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認真的審核,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低保待遇條件的進行審批。審批后將結果告知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轉告村(居)委會,并在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張榜公示7天以上,無異議的,由村(居)委會代發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有異議的,由鄉(鎮、街道)、村(居)委會進行復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經審核,對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低保待遇條件的不予審批,材料退回鄉(鎮、街道)并委托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
5、 建立健全檔案資料。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要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公示情況表》、《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調查表》、《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按戶建檔,規范管理。村(居)民代表會議和村(居)委會研究評議會議記錄、鄉鎮(街道辦事處)研究審核低保對象會議記錄、縣級民政部門研究審核審批低保對象會議記錄、各級公示稿、《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登記冊》等相關資料妥善保管。并及時錄入保障對象信息,建立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基礎數據庫,實現規范化、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