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指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是計算應繳納養老保險金額的基數,也是參保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我國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特殊情況下,有上限與下限之分。如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具體繳存基數規定依據本地實何規定的?以下為你介紹關于襄樊社保繳費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際情況確定。那么2019年襄樊社保繳費基數和比例是多少?襄樊社保繳費基數最新調整政策如下。
今年社保變化大關系每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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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險變四險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改后的《社會保險法》明確,將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
兩項保險合并后,實行“四統一、一不變”的政策。即統一參保登記、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統一醫療服務管理、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職工生育期間生育保險待遇不變。
(1)統一參保登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
(2)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征繳。
(3)統一醫療服務管理。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生育醫療費用原則上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4)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要統一經辦管理,規范經辦流程。生育保險經辦管理統一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5)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不變。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期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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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力度空前,不繳社保違法
2019年社保歸稅務局統一征管,象征著社保征管力度加大。而后社保黑名單制度的建立,更是讓社保征管力度更上了一個臺階,不依法繳納社保,將會受到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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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轉移接續變得更簡單
2019年簡化了社保轉移接續手續,減少了社保經辦需要的證明,實現了社保信息共享,方便了我們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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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出10%股權,發社保福利
為了充分讓老百姓享受國有企業發展的成果。國務院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截止目前三家試點國有企業已劃轉資金超200億,后期將持續劃轉中央和地方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10%的股權充實社保基金。社保紅利將進一步提升。
鉆社保漏洞?沒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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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想繳納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避的。所以只要你與正規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就必須為你繳納社保,當然伴隨著你也要根據規定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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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是無效的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作為無效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仍然應當承擔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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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能放棄給員工繳納社保
雖然員工自愿放棄享受社保的權利,但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必須100%補繳員工的社保。
而且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企業逃不掉責任,不管是不是員工自愿放棄參保,只要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得公司來支付。
如果員工因公死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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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可要求雙倍工資
未簽定勞動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情形有兩種:
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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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社保,可仲裁或訴訟要求賠償
無論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勞動關系解除之后,勞動者都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立案或到當地社保中心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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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領域嚴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單
人社部擬要求有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4)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5)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