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貧困人員參保繳費負擔
部分困難群體,參保有補貼
對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的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并在提高最低繳費檔次時,對其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
對貧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
做好建筑業農民工、農民工合同制工人參保工作
進一步做好建筑業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對用工方式靈活、流動性大、建檔立卡農村貧困勞動力(以下簡稱貧困勞動力)相對集中的行業,探索按項目等方式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應當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依法將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合同制工人納入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適時提高社會保險待遇水平
適時適度提高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準和養老金標準
研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與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保障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長情況,適時適度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準和基礎養老金標準。
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強化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約束機制,完善繳費補貼政策,引導城鄉居民主動參保繳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政策,加強風險管理,提高投資回報率。
滿足一定條件,可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
農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單位依法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勞動合同期滿不續訂或提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后,可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
體現對貧困人員的適度優先
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的統籌銜接
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制度的統籌銜接,“十三五”期間,在認定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時,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運用浮動費率政策,促進企業加強工傷預防
充分運用浮動費率政策,促使企業加強工傷預防,有效降低工傷發生率。對符合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貧困勞動力,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給予先行支付。
有條件地區可統一失業保險政策
有條件的地區可打破戶籍限制,統一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鎮職工失業保險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