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失業金領取條件
一、企業與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義務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
所以,基本養老保險只有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才能領取;失業保險只有處于失業狀態(不包括勞動者主動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才能領取。
三、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
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