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工作人員工作紀律規定
社會保險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嚴格執行各項制度,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一、嚴格社會保險審批事項。堅持政務公開,按規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辦事。
(一)不準違規審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提前退休;
(二)不準違規決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協議工傷康復機構和協議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資格審查事宜;
(三)不準違規核定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擅自減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核銷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二、嚴格社會保險標準制定。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集體決策。
(四)不準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社會保險事項評審評定專家名單,干預專家評審意見;
(五)不準違規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目錄等制定調整事宜;
(六)不準違規決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協議工傷康復機構和協議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醫療(康復、輔助器具)費用結算標準。三、嚴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堅持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七)不準私自或與他人串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拆借、套取社會保險基金;
(八)不準違規擴大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等使用范圍;
(九)不準違規干預或插手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等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四、嚴格社會保險經辦管理。堅持落實內控制度,推進逐級授權、逐級審查和分段分崗專人負責制。
(十)不準弄虛作假,違規為超齡、虛假身份等不符合條件人員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十一)不準隱匿、滯壓社會保險費或將社會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之外的資金賬戶;
(十二)不準擅自擴大社會保險待遇發放范圍,增減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項目,變更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標準,違反審批程序,在手續和資料不全的情況下支付社會保險基金;
(十三)不準虛列、虛報、虛增支付項目,或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欺詐手段騙取或協助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五、嚴格社會保險信息管理。堅持分權制衡原則,科學設置信息系統用戶權限,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流程。
(十四)不準偽造、篡改、擅自銷毀參保人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資料;
(十五)不準違規外泄各類業務信息和重要數據;
(十六)不準在社會保險信息管理政府采購過程中圍標串標、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標或利用其他手段謀取私利。六、嚴格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堅持依規監督,依法處理。
(十七)不準接收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其他活動安排;
(十八)不準違規干預或插手監督檢查項目和程序;
(十九)不準隱瞞社會保險違法違規重要情況或案件線索,影響檢查實施和問題處理;
(二十)不準擅自改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結論,違規作出行政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