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寧夏養老保險人員可補繳養老保險費,該辦法自5月1日起執行。
補繳時,補繳基數確定為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間,統一按1995年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核定,1996年1月以后按歷年自治區上一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按歷年自治區規定的單位、個人的繳費比例補繳。補繳養老保險費自補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補繳養老保險費所產生的滯納金高于補繳費本金的,滯納金按本金數額收取。符合減免滯納金范圍和條件的,減免滯納金的工作程序和認定辦法,按自治區社保局《關于困難企業和困難個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執行。
記者了解到,補繳養老保險費后,參保人員應繼續按自治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一政策繳費。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辦理有關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后辦理有關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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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補繳人員是哪兩類
根據自治區人社廳《關于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群有兩類。
第一類,1995年以前經自治區各級政府(包括勞動、計委、民政等部門)招收錄用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有正式招工錄用手續且檔案記載真實、完整,至今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2011年7月1日之前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依據本人檔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應繳而未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中,固定職工最早從1992年7月起補繳,勞動合同制職工最早從1986年10月起補繳;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職工視同繳費年限,均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類,1995年以后與自治區各類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至今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2011年7月1日之前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補繳1995年以后應繳納而未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原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鑒證或備案的;與用人單位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仍在該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補費申請,并提供原始工資表等有效資料;已離開用人單位的,需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機關、司法機關確定勞動關系或補繳養老保險的生效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