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于近日發出《關于妥善處理我省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將原來參加試點的各類參保人員轉移到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最新四川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原試點中,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參保人員,轉移到國家及省統一實施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的參保人員、個體參保人員以及其他類型的參保人員,一律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參加原試點的各類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等單位,參照《通知》關于編制外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辦法,進行清理并轉移至企保制度。已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及其參保人員,按照國家及省有關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政策規定,辦理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編制內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工作,待全省正式啟動機保制度經辦后按規定組織實施。編制外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工作(含按照企保制度繳納歷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各地應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省政府要求,各地必須嚴格按照《通知》規定,將各類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嚴禁擅自突破政策,擅開政策口子,堅決杜絕違規納入。
原試點參保人員如何轉移?
◆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編制內參保人員”),轉移至國家及省統一實施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機保制度”);
◆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的參保人員、個體參保人員以及其他類型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編制外參保人員”),一律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企保制度”)。
編制內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參保人員,轉移至機保制度參保,并按以下辦法處理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
1、在職參保繳費人員
◆單位和個人應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從10月1日起,分別按照機保制度規定繳費,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試點的繳費額應予以抵扣。
◆9月30日及以前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含本金和利息,下同)原則上應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待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具備條件的地方也可根據當地原試點的基金結余和財力等情況,在辦理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后,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給本人。
2、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領取待遇的人員,由主管部門審核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統籌項目重新核定其養老待遇標準,從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養老待遇標準執行。
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啟動機保制度經辦工作以前辦理退休(職)手續并領取待遇的人員,單位和個人應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從10月1日起按機保制度參保繳費并重新核定其養老待遇標準,從其在原試點領取待遇的當月起按重新核定的養老待遇標準執行。
◆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啟動機保制度經辦工作以前,其間已領取的待遇與重新核定的養老待遇標準的累計差額,在實施參保經辦工作后,按規定清算,多退少補。
◆個人賬戶余額(含利息,下同)原則上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再發放原核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領取待遇的人員,原核定并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可按原規定繼續執行,但個人賬戶余額不得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編制外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的參保人員,全部轉移至企保制度參保,并按以下辦法處理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
1、在職參保繳費人員
◆以單位職工身份繳費的參保人員,原則上應轉移至原試點對應層級的企保經辦機構參保。單位和個人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基礎上,可按照企保制度關于單位及職工參保繳費規定,如實申報并分別繳納從1996年1月1日至轉移當月這期間的歷年同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其中,1996年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由單位和個人從其實際參加工作之日起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以個體身份繳費的參保人員,原則上應轉移至原試點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企保經辦機構參保。參保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基礎上,可根據自身繳費能力自愿選擇從參加原試點之日(但最早不能早于1996年1月1日)或從以個體身份繳費之日起,按照企保制度關于個體參保人員參保繳費規定繳納相應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已參照企保制度執行的原試點參保人員),除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余額資金(含利息)外,還應轉移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錄和轉移當月已在原試點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標準記錄。經辦機構按照企保制度養老金計發辦法重新計算其退休時的初始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本人實際繳費基數計算的指數在0.6?3.0之間的按本人實際指數計算,高于3.0的按3.0計算,低于0.6的按0.6計算),并從其退休次年起參照我省企保制度歷年調待政策,核定其轉移至企保制度當月應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如核定的標準低于本人在原試點領取的標準,則按原試點標準執行),由企保經辦機構從其轉移至企保制度當月起按核定的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企保制度以后年度調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