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出臺啦!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十三五”期間確保全省630萬左右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下面就一起看看2017江西省戶籍新政吧!
江西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要求,根據《江西省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4〕45號)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緊緊圍繞推動630萬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財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為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持久強勁動力,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統籌設計,協同推進。統籌推進本地和外地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行相同的落戶條件和標準。統籌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創新,優化政策組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優先,帶動增量。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能夠適應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非戶籍人口落戶,形成示范效應,逐步帶動新增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充分考慮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賦予各地更多操作空間,鼓勵各地創造典型經驗。充分尊重群眾自主定居意愿,堅決打破“玻璃門”,嚴格防止“被落戶”。
(三)主要目標。
“十三五”期間,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加速破除,配套政策體系進一步健全,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年均提高2個百分點左右,年均轉戶100萬人左右。到2020年,全省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提高到40%左右,各設區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比2013年縮小2個百分點以上。
二、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
(四)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以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1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省公安廳牽頭)
1.在南昌市中心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滿2年,并按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在其他設區市中心城區,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在縣(市)城區及所轄建制鎮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2.夫妻之間投靠配偶到城鎮落戶,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子女投靠其父親或母親到城鎮落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鎮落戶,不受年齡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3.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合法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的人員,不受住房面積、金額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4.辦理了《營業執照》的人員,不受投資納稅額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5.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已就業的,可在就業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未就業的,均可通過先落戶后就業的辦法在城鎮辦理落戶手續。原農村籍應屆畢業生,在農村實際居住、生活的,畢業2年內,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農村原籍地登記常住戶口。
6.中專以上院校(含職業院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學校所在地。
7.軍人退伍、復員、轉業的,根據本人意愿,可在安置地或就業(創業)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8.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除外)回國定居的,根據本人意愿,可在就業(創業)地、原戶口注銷地、原籍或直系親屬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9.舉家在城鎮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根據本人意愿,可在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10.獲得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或職業資格等級證書,并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其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三、加快辦理城區農業人口轉戶
(五)著力推進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失地、半失地農業人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按照隨征隨轉的原則,及時將城區被征地農業人口登記為居民戶口;根據各地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能力,逐步將城區其他農業人口登記為居民戶口。(省公安廳牽頭)
四、制定實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嚴格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意見》(贛府發〔2017〕3號)有關要求,建立健全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體系,提高市縣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能力。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對市縣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充分考慮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因素,對城鎮化率較高及城鎮化率提高較快的市縣,增加其轉移支付補助數額,增強財政保障能力。(省財政廳牽頭)
(七)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城鎮傾斜的政策。省級財政在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保障性住房等相關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鼓勵設區市政府實施相應配套政策。(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牽頭)
(八)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認真貫徹《江西省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的實施方案》要求,加快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分配機制,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的合理用地需求。規范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建立健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約束機制。(省國土資源廳牽頭)
(九)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嚴格執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府廳發〔2016〕68號),規范各地舉債融資;積極爭取中央對我省的新增債券額度,按照有關規定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省財政廳牽頭)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城市公共服務領域和基礎設施領域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融資。省財政對PPP示范項目,按照新引入社會資本金額給予實施地方政府一次性獎勵。(省財政廳、省發改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確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積極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其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市場體系,完善相關制度,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等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依法依規積極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穩妥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試點,探索開展農戶對“三權”的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支持和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但現階段要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
(十一)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權利。住房保障逐步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并舉,通過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租賃補貼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承租市場住房。推進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面,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覆蓋范圍,鼓勵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落實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等政策,建立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臺,支持繳存人異地使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十二)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6〕28號)要求,進城落戶農民,可以繼續參加所屬統籌地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所屬統籌地區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與用人單位一起參加所屬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完善并落實醫保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妥善處理醫保關系轉移中的有關權益,加強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管理服務,確保基本醫保參保人能跨制度、跨統籌地區連續參保。(省人社廳牽頭,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
(十三)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加快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參加當地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的,可以由用人單位或進城落戶農民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進城落戶農民,可以按規定在城鎮企業職工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順暢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符合落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省人社廳、省民政廳牽頭)
(十四)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建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切實簡化優化隨遷子女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務,依法保障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進一步落實考試招生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中、高考。加快完善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簡化轉學手續,為進城落戶居民子女轉學升學提供便利。(省教育廳牽頭)
(十五)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認真貫徹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鼓勵各級政府根據本地承載能力不斷擴大對居住證持有人的公共服務范圍并提高標準,縮小與戶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省公安廳牽頭)
五、強化監測檢查
(十六)健全落戶統計體系。根據國家統計標準,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統計指標,準確快捷反映我省兩個指標變動狀況,并列入全省和各地統計公報。(省統計局牽頭,省公安廳參與)
(十七)強化專項檢查。對各地區非戶籍人口特別是進城農民落戶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2018年組織開展對此項工作情況的中期評估,2020年進行總結評估。(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牽頭)
(十八)強化政策效果。對贛府發〔2014〕45號和本方案等已明確的相關配套政策,有關部門要加快工作進度,確保在2017年6月底前出臺。采取自我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動態調整完善政策,強化政策實施效果。(省推進新型城鎮化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省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強化審計監督。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范圍,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有關部門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省審計廳牽頭)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新型城鎮化建設各項相關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力度,切實抓好本方案實施,確保全省630萬左右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任務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