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省政府明確,福州、平潭、廈門三地將設定相關條件才可落戶,并全面建立積分落戶制度。一起來了解下2017福建省戶籍新政吧!
2017福建省戶籍新政
福州平潭廈門將建積分落戶制度
省政府明確,福州市轄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具體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廈門市將進一步完善落戶政策,按照國務院有關政策要求,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全面放開泉州等地落戶限制
省政府規定,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轄區、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之外的其他設區市的城區,比如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龍巖、寧德市等地,如果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父母,均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縣(市)城區和建制鎮標準,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轄區、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之外的其他縣(市)城區和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父母,均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省政府表示,上述一、二兩點所稱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價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資住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就業單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親屬名下的住房。就業單位設立集體戶的,視為有合法穩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戶條件的人員可將戶口遷入單位集體戶。
省政府要求,全省各地要結合實際,通過調整積分落戶分值比重或者放寬落戶條件,鼓勵各類優秀人才在就業居住地落戶。
研究制定我省居住證制度《意見》提出,進一步優化、完善全省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貫徹落實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研究制定我省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
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推動建設社區政務綜合服務平臺,對接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部門業務系統,實現各類人口信息的整合集成,形成以公民身份號碼為惟一標識的人口綜合信息庫,并實現人口信息跨部門、跨地區共享。
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福建省政府新政還明確,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通過抵押、轉包、轉讓、互換、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免費提供健康教育、婦幼保健、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控、計劃生育等公共衛生服務。完善就業服務,將有轉移就業愿望的農村勞動力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政策體系,做好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接續工作。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完善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不斷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拓寬住房保障渠道,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此外,我省還將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合理劃分地方各級政府支出責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各地落實細則將盡快向社會公布
省政府要求,福州、廈門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根據本新政策,統籌考慮,因地制宜,于2015年6月30日前出臺本地區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會公布,加強社會監督。其他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按本新政策要求抓好貫徹落實。省直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能分工,于2015年6月30日前抓緊制定教育、就業、醫療、計劃生育、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實經費保障。省公安廳和發改委、人社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省公安廳和各地公安機關將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嚴肅法紀,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據悉,全省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省直有關單位會將工作進展情況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省公安廳,省公安廳匯總后報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精神,適應我省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合理確定福州市轄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廈門市落戶條件
福州市轄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具體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責任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廈門市要進一步完善落戶政策,按照國務院有關政策要求,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責任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全面放開其他地區落戶限制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轄區、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之外的其他設區市的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父母,均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縣(市)城區和建制鎮標準,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
責任單位: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龍巖、寧德市人民政府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轄區、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之外的其他縣(市)城區和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父母,均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上述一、二兩點所稱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價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資住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就業單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親屬名下的住房。就業單位設立集體戶的,視為有合法穩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戶條件的人員可將戶口遷入單位集體戶。
各地要結合實際,通過調整積分落戶分值比重或者放寬落戶條件,鼓勵各類優秀人才在就業居住地落戶。
三、進一步提高人口管理水平
進一步優化、完善全省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貫徹落實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研究制定我省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
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發改委、衛計委、教育廳、人社廳、國土廳、住建廳、統計局、法制辦
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推動建設社區政務綜合服務平臺,對接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部門業務系統,實現各類人口信息的整合集成,形成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的人口綜合信息庫,并實現人口信息跨部門、跨地區共享。
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發改委、衛計委、教育廳、民族宗教廳、民政廳、財政廳、人社廳、國土廳、住建廳、統計局、地稅局、國稅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四、保障農業轉移人口農村土地權益
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通過抵押、轉包、轉讓、互換、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F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責任單位:省國土廳、農業廳
五、統籌保障基本公共服務
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免費提供健康教育、婦幼保健、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控、計劃生育等公共衛生服務。完善就業服務,將有轉移就業愿望的農村勞動力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政策體系,做好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接續工作。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完善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不斷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拓寬住房保障渠道,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責任單位:省發改委、教育廳、衛計委、民政廳、財政廳、人社廳、住建廳
六、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
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合理劃分地方各級政府支出責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發改委、人社廳
七、抓緊落實政策措施
福州、廈門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根據本意見,統籌考慮,因地制宜,于2015年6月30日前出臺本地區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會公布,加強社會監督。其他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按本意見要求抓好貫徹落實。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省直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于2015年6月30日前抓緊制定教育、就業、醫療、計劃生育、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實經費保障。省公安廳和發改委、人社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省公安廳和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嚴肅法紀,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
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發改委、衛計委、教育廳、民政廳、財政廳、人社廳、國土廳、住建廳、農業廳、法制辦等部門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省直有關單位要將工作進展情況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省公安廳,省公安廳匯總后報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