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數額由最低工資率確定,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2017云南最低工資標準,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2017云南最低工資標準
溫馨提醒:2017云南最低工資標準相關內容暫未公布,先沿用2015年的云南蘇省最低工資標準。
經云南省政府批準,省人社廳下發通知,決定自9月1日起調整提高全省最低工資標準。
7月22日,省人社廳印發了《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將云南省一、二、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從1420元、1270元、1070元調整為:1570元、1400元、1180元,分別增長10.56%、10.24%和10.28%;一、二、三類地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從12元、11元、10元調整為:14元、13元、12元,分別增長16.67%、18.18%和20%。本次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5年9月1日起執行。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聚集區(新區)管委會: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從2015年9月1日起,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元;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3元;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1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2元。
二、調整我省3個縣、區的最低工資標準適用地區類別:將呈貢區、嵩明縣由二類地區調整為一類地區;將德欽縣由三類地區調整為二類地區。各類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見附表。
三、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
四、本標準適用于我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五、各地要加大對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力度,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延伸閱讀】
最低工資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部發[1995]309號第54條:勞動法第48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勞部發[1994]409號第3條第3點: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除《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勞部發[1993]333號)中列舉的扣除項目外,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內。
勞部發[1995]309號56條: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工資標準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備有法律效力。
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勞動者不低于當地標準的最低工資。
勞部發[199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9條:實行計件工資或提在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必須進行合理的折算,其相應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率。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則須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停工待料之工資支付方法:
全國范圍: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