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一起看看2017合肥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吧!
2017合肥最低工資標準
溫馨提醒:2017年的合肥最低工資標準相關內容暫未公布,先沿用2017年的合肥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資訊。
合肥市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第一檔次的1520元/月,16元/小時,領跑全省。
2017安徽省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第一檔次為1520元/月,16元/小時,執行地區為合肥市區。2第二檔次為1350元/月,14元/小時,執行地區為淮北市區,蚌埠市區,淮南市田家庵區、大通區、謝家集區、八公山區,馬鞍山市區,蕪湖市區,宣城市區,銅陵市區
第三檔次為1250元/月,13元/小時,執行地區為亳州市區,宿州市區,阜陽市區,滁州市區,六安市區,池州市區、九華山風景區,安慶市區,黃山市屯溪區、黃山風景區,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五河縣、固鎮縣、懷遠縣,鳳臺縣、潘集區、毛集實驗區,蕪湖縣、繁昌縣、南陵縣,寧國市、廣德縣、績溪縣、郎溪縣、旌德縣、涇縣
第四檔次為1150元/月,12元/小時,執行地區為濉溪縣,蒙城縣、渦陽縣、利辛縣,碭山縣、蕭縣、靈璧縣、泗縣,界首市、太和縣、潁上縣、臨泉縣、阜南縣,天長市、明光市、全椒縣、來安縣、鳳陽縣、定遠縣,壽縣、霍山縣、霍邱縣、金寨縣、舒城縣、葉集試驗區,當涂縣、含山縣、和縣,無為縣,銅陵縣,青陽縣、石臺縣、東至縣,桐城市、懷寧縣、樅陽縣、潛山縣、太湖縣、宿松縣、望江縣、岳西縣,黃山市徽州區、黃山區,歙縣、休寧縣、黟縣、祁門縣
省人社廳有關工作人員介紹,最低工資標準是一個保障標準,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應當在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體現勞動者的工作業績、崗位職責和企業效益等。如果勞動者的工資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以直接到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2月1日起合肥實行最低工資規定
從合肥市人社局獲悉,今年2月1日起,我市開始施行《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向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向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最低工資標準分為月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其中,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按照相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2至3年至少調整一次。最低工資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統計、物價等部門和省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在測算相關因素的基礎上擬訂方案,然后征求各市人民政府意見,并聽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代表的意見,修改完善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實施。
《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明確在確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是否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計入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其他不計入的項目還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伙食、交通、通訊、培訓、住房補貼;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獎勵;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2017安徽省最低工資標準如下
一、《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1994年12月,省政府發布《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施行,對促進最低工資制度落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規定》頒布之后,國家先后出臺《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最低工資規定》《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這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最低工資制度作出了新的規定、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維護法制統一,保障政令暢通,需要對《規定》進行修訂完善。
最低工資制度,是促進國民收入分配公平的基礎性制度,直接關系低收入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障,與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公益性崗位人員收入、基層特定崗位人員收入等民生制度的落實息息相關。黨的十八大提出,為實現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要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國家“十三五”規劃強調,要完善最低工資增長機制,實行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顯增加低收入勞動者收入。為了落實這些“共享發展”要求,保證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有必要通過立法,完善最低工資制度。
二、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
最低工資標準分為月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2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
三、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需要考慮的因素
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主要參考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就業狀況等4方面因素。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在參考月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參考因素的基礎上,還要參考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勞動者之間的差異。
四、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和調整的程序要求
首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統計、物價等部門和省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在測算相關因素的基礎上,擬訂全省各市、縣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其次,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全省各市、縣最低工資標準方案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見;必要時,聽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代表的意見。最后,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各方意見,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方案修改完善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
五、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頻次要求
最低工資標準,每2至3年至少調整一次。
六、在確定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是否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時,勞動者的哪些收入項目不計入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在確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是否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下列6項收入不計入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4.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伙食、交通、通訊、培訓、住房補貼;5.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獎勵;6.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七、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了解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情況
可以通過各級政府網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安徽日報等媒體,也可以撥打電話12333,了解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
八、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有什么職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勞動者舉報、投訴的,應當依法處理。
九、工會如何發揮監督最低工資標準制度落實的作用
工會組織依法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可以提請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十、與用人單位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處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發現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