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
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生育津貼,是指職業婦女因生育或流產而離開工作崗位中斷收入時,按照生育保險的法律、法規給予定期支付現金的一項生育保險待遇,又稱現金津貼。
生育津貼已經成為一種對職業婦女表達關懷的重要國際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向生育女職工提供基本經濟保障,使她和她所生產的嬰兒能夠在產假期間按照一定的生活標準維持健康的生活。享有生育津貼是生育的職業婦女的一項基本權利。
《關于改進女職工生育津貼申領發放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自1月1日起施行。屆時,晚育女職工申請增加生育津貼的,無需再提供《獨生子女光榮獎勵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對該證書實施審核。
申請
用人單位應于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次月起12個月內,為女職工及時在網上申請辦理生育津貼。
查詢
用人單位和女職工可在網上查詢生育津貼申報流程、津貼標準和發放進度等相關信息。
審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申報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生育津貼審核。
劃撥
審核通過后次月5日前按規定劃撥生育津貼。
晚育女職工申請增加生育津貼的,無需再提供《獨生子女光榮獎勵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對該證書實施審核。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確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產假期間的工資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標準的,應將差額部分按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足額發放給女職工本人。
適用范圍和條件
《通知》中明確,屬于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貼,由原一次性劃撥至用人單位賬戶,改為按月發放至本人社會保障卡賬戶。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劃撥至用人單位賬戶,并由用人單位及時發放給本人。
用人單位為生育或終止妊娠的女職工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6個月以上(含補繳)的,具備生育津貼申領條件;連續繳費不足6個月的,可在繳費滿6個月后申領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