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社保局、參保單位、個體參保人員:
四川省統計局《關于2015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公布了2015年度我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省平工資”)為60520元;雅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公布我市2015年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通知》,公布了2015年我市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市平工資”)為42533元。現就我市度社會保險經辦業務使用省、市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
(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分別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的300%和40%執行(附件1)。
2.個體參保人員申報繳費基數標準分別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的40%、60%、80%和100%執行(附件2)。
3.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銜接的人員,可按個體參保人員繳費標準一次性躉繳符合正常參加城鄉居保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附件2)。
4.符合川人社發[2015]158號文件規定的個體中斷補費,遞交申請的可由個人選擇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的60%-100%為基數,20%為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中斷年限養老保險費。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
1.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分別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的300%和80%執行(附件1),單位退休人員補繳標準按雅人社發〔2015〕36號文執行。
2.城鎮靈活就業人員2017年繳費基數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執行;從7月起,養老保險新退休人員,涉及醫療保險退休一次性補費的,屬度的部分,月繳費基數按3296元執行,屬2017年度及以后的部分,月繳費基數按3544元執行(附件2)。
3.2017年度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標準為260元(附件2)。
(三)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分別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的300%和60%執行(附件1)。
(四)失業保險
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下限標準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的60%執行,上不封頂(附件1)。
(五)社會保險費補差
用人單位1-6月期間已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與上述標準有差額的(只涉及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保經辦機構統一調整,經用人單位確認后,由用人單位在9月30日前足額繳納;其中變更了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差額分別由變更前后的用人單位以及職工足額繳納。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公務員醫療補助1-6月不補差,從7月起按新標準執行。(附件1)。
二、其他事項
(一)社會保險費率調整
1.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調整
根據四川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從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從20%降低至19%。
2.失業保險費率調整
根據四川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從5月1日起,我省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從1.5%降至0.6%,職工個人繳費費率從0.5%降至0.4%,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二)做好就業失業登記
用人單位在申報人員變動前應先在就業部門做好就業失業登記,經其核定蓋章后方可申報參保人員變動。
(三)社會保險費繳納
用人單位從7月起,應嚴格按社保機構核定的應繳金額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請勿多繳,不得少繳。6月及以前的費用尚未清算的,各用人單位應在7月及時與社保機構對賬,及時足額繳清社會保險費;未繳清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從8月起將繼續按照規定征收利息并加收滯納金。
(四)實施社會保險費銀行代扣代繳
1.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銀行代扣代繳
各社保機構應逐步開展社會保險費銀行托收業務。用人單位自主選擇代扣銀行后,與社保機構、代扣銀行簽署三方代扣代繳協議。社保機構將根據核定的征收計劃,委托相應銀行按月直接從單位指定賬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2.個體參保人員社會保險費銀行代扣代繳
我市個體參保人員應與社保機構簽訂社會保險費代扣代繳協議,從簽訂協議次年起實行銀行代扣代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附件:1.度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標準
2.雅安市度個體參保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指南
雅安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