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社保繳費基數比例調整最新規定,2017年淮北社保最低繳費基數
淮北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有關事項通知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維護參保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的具體要求和部署,經研究決定,開展2016社會保險繳費年度(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失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和書面稽核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申報主體
5月31日前在市本級、濉溪縣和各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均須進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6月1日以后參保登記的用人單位,本繳費年度不需申報。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可于任一月的1-22號申請變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當月申請,次月生效。7月1日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調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二、申報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6月22日。
(二)地點。各用人單位分別向所屬縣、區社保(征繳)經辦機構申報(用人單位可通過互聯網點擊http://www.hbshrss.gov.cn/在“政務公開”欄目中查詢業務辦理所屬區)。國家和省屬駐淮單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部分大中型企業直接向市社會保險征繳稽核中心申報。
各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辦事地址及聯系電話(見附件1)
三、參保單位及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確定
(一)單位繳費基數確定。參保單位以本單位2015年度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2016繳費年度單位繳費基數。參保單位的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同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確定。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按照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核定2016繳費年度月繳費基數。1月至6月期間新參加工作或再就業的人員,按照個人起薪工資核定。同一繳費年度內,個人繳費基數一經核定原則上不再變更。繳費單位應如實填報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進行調整。職工申報繳費的本人工資在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300%之間的按申報的工資核定;職工申報繳費的本人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
(三)工資總額。根據《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的規定,職工工資總額(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四、申報的程序和材料
(一)申報程序。
1、拷取基礎信息。有社會保險征繳稽核網上辦事平臺(簡易)賬戶的用人單位通過平臺下載本單位的社會保險基礎數據信息和表格(《淮北市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附件2)、《單位職工繳費基數明細表》(附件3)、《淮北市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稽核表》(附件4)、《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承諾書》(附件5)。其他由經辦人員自帶U盤到所屬經辦機構窗口拷取上述的參保單位社會保險基礎數據信息和表格。
2、申報繳費基數。參保單位經辦人員將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個人工資收入等其他相關信息分別按要求填入《淮北市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淮北市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稽核表》、《單位職工繳費工資明細表》和《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承諾書》中,并在規定時限內將填好的相關表格和材料報送到所屬經辦機構對應窗口。
(二)申報材料。
1、《淮北市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紙質和電子版)。
2、《淮北市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稽核表》(紙質)。
3、《單位職工繳費工資明細表》(電子版)。
4、《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承諾書》(紙質)。
5、2015年度3、6、9、12月單位工資表,對于繳費單位人數較多(300人以上),不方便提供以上資料的單位請攜帶2015年度12月單位工資表或會計總賬、明細賬、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等財務資料。
以上資料請攜帶原件、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財務章,并標注此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審核后當即退還繳費單位,復印件交由審核工作人員留存備查。
6、參保單位采用公示方式確認的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公示資料。(經職工本人簽名確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不需要報送。)
五、有關要求
(一)參保單位須認真核對參保職工個人編號、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等數據。如數據需要修改的,須攜帶相關資料到所屬經辦機構變更手續(不得在電子表格中自行修改)。
(二)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須經參保職工本人簽名確認并公示。公示時須在單位顯著位置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職工簽名確認及公示資料需妥善保存備查。
(三)各單位需按規定的時間進行申報,未按時申報繳費基數的繳費單位,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本期繳費基數暫按該單位上期繳費基數的110%確定。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四)繳費單位應如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提交的相關報表及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漏報、瞞報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參保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凡申報單位繳費工資總額低于本單位職工上年度工資之和、瞞報漏報繳費基數和人數、參保險種漏項的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根據實際情況列入重點稽核對象,適時開展實地稽核。
(五)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依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第三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