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繳基本社保費人員范圍和條件:
1、山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社保參保范圍內目前仍在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且在崗工作,并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應參加而未參加基本社保的單位職工,或中斷繳費未接續社保關系的單位職工。
2、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山西省戶籍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二)補繳流程:
1、參保單位對符合規定且有補繳意愿和能力的人員,以書面報告向陽曲縣企業社保中心申報。
2、中斷繳費且有補繳意愿和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由陽曲縣惠眾就業服務有限公司以書面報告向陽曲縣企業社保中心申報。
3、未參保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有補繳意愿和能力的人員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至陽曲縣企業社保中心申報并填寫《補繳社保費審批、備案表》。
(三)補繳基數、比例:
1、年補繳基數為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的60%,單位人員單位按20%、個人按8%的比例補繳(單位年補繳2626元,個人年補繳1050元)。
2、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補繳基數同上,按20%的比例補繳,即年度基本社保費2626元。
單位和個人補繳部分應一次性全部繳清,不再征收滯納金和利息。單位和個人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
(四)補繳基本社保費起始時間和繳費年限:
1、原國有、集體企業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2年1月起補繳;1992年1月后參加工作的,可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
2、原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即從城鎮招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從正式錄用為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月起補繳。
3、城鎮企業的原固定工、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外的用工,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5年1月起補繳;1995年1月后參加工作的,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
4、具有山西省戶籍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1998年7月之前從事個體工作的靈活就業的,從1998年7月起補繳;1998年7月之后的,按實際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之月起補繳。但一次性補繳不得超過10年。
上述后三類人員的繳費年限均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